2016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 张能宝 11月下旬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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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
  • 是否是套装:否
  • 书名: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
  • 定价:168.00元
  • 出版社名称:法律出版社
  • 作者:无
  • 书名: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

预售 2016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 张能宝 11月下旬发货

 

基本信息:

商品名称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咨询特价)年版)

 ISBN17

作者(编者):张能宝

定价:16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咨询特价)-1

 

编辑推荐:

 

 

★全新权威版本本书由法律社连续14年最新增补、修订出版

★明确复习重点整合2011~2015历年试题,归纳提炼,直击考点 

★节省备考时间一句最新法规逐题详解,辨析疑难,直到解题技巧

★提示司考方向全面解密连续5年考试命题规律、考查重点、考查方式 

 

 

内容简介: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2016年版)》是法律出版社历年畅销经典之作,由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张能宝按年编撰,书中整合2011-2015年历年试题,归纳提炼,直击考点,帮助考生明确复习重点,节省备考时间,辨析疑难,直到解题技巧!

 

作者简介:

 

 

张能宝,法学博士,教授,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其主编的司法考试系列辅导教材,读者评价很高,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其中《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一书,连续14年出版,惠及数十万考生,被誉为“司考真题第一书”。

张能宝司法考试作品包括:

1.《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

2.《司法考试专用讲义》;

3.《案例突破专题例解》。

 书摘:

 

 

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

(一)命题基本规律

刑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大户”,每年的总分都占到了80分左右。考生一定要重视对刑法的复习。

近几年的刑法命题呈现出两个特征:“重者恒重”和“加强理论考查”。所谓“重者恒重”是指虽然刑法的法条有452条之多,司法解释也有近百个,但是反复考的就是常见的那些知识点。无论谁来命题,以经典考点为主要考查内容都是不会改变的,对这些经典考点要深入、仔细地掌握。

为了减少试题的重复度和提高难度,每年也会有一些新增考点。这些新增考点一般都会连续考几年。所以,请新考生在复习真题时特别注意一下我们在解析中专门强调的新增知识点和你觉得很新奇的知识点。

从2002年开始,随着“兼顾应用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均衡考查”成为命题方针,考题的理论性显著增加。从2010年开始,刑法的理论性题目不仅数量增加,而且难度提高。每年都有数道题目专门考查不同的学术观点。这一命题特点迄今未变。2015年,考查不同学术观点的开放性题目显著增加。最近几年的刑法司考题目的共同特征是考查的都是实践中不常见的疑难案例,没有对刑法基础理论的深入掌握和良好的分析能力,很难回答正确。可以预见,2016年的考试题目将更加灵活,考查考生的分析能力和刑法学理论素养的题目还将增加。要想在刑法科目中获得好的成绩,考生必须强化对基础理论的学习。

(二)复习技巧

1.复习前成竹于胸。

考生在开始复习刑法前,要对刑法的整体结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知道各个大的知识点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只有这样,复习时才会眼明心亮,事半功倍。

2.复习中分清主次。

根据命题特点,复习时不能面面俱惮一定要学会掌握重点。总则部分条条都是重点,要逐条深入掌握。分则复习则需要区分重点章和非重点章、重点罪和非重点罪。对不同的章和罪,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第三章(指《刑法》分则的章,下同)和第六章罪名极多,但除少量重点罪外,大量的罪名只要能够区分它们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就可以了,说直接一点,不需要能够背诵罪名,只要能够分类“辨认”即可,因为非重点罪名一般仅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罪名已经给出,会“认”即可。第九章也可照此复习。

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就不能这样复习,这几章的罪名不多,但每个都很重要,经常考,而且考查得细致、深入。例如,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贪污罪年年必考。对这些“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的犯罪就要掌握得很深,很广,相关的学术观点和司法解释要全部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罪虽然排在《刑法》第一章,但一向分值不多,看几个重点罪即可。第七章和第十章是两个比较特殊的章,考得非常少,复习时间不够的话,可以不看。

考生一定要注意刑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这些内容通常都是考试重点。例如,《刑法》第240、241条对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中强奸被拐卖、被收买妇女的是否数罪并罚进行了明文规定,司法考试几乎每年都会考到这个问题。

3.复习时勤于思考、融会贯通。做一道题,会一类题。

知识点不变,但题目年年在变。只有在复习时认真思考,掌握每个知识点的本质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考生在做真题时应当树立“做一道题,会一类题”的目标。例如,大家都知道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于甲已满14周岁后炸,导致多人伤亡的,甲对此是否负刑事责任?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是否应以抢劫罪论处(2015年试卷二第2题)?如何分析这两个案例?只要我们把握住“责任与行为同在”的原则就能解决此问题。甲安放时虽然不满14周岁,但在他年满14周岁以后,他对自己造成的危险状态就负有消除的义务。所以,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炸罪。乙在有责任能力时只打算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他是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的,那么乙就无需对抢劫行为负责。会分析这两个案例,第3个案例就不在话下了:“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吗(2015年试卷二第2题)?在丙投毒时,他的精神是正常的。那么,丙就要为自己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负责。所以,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很多题目看似不同,其实本质是相同的。例如,开射击穿着防背心的被害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拿着硫酸瓶欲泼向被害人,但未能拧开盖子是否属于犯罪未遂?为了致人死亡,花钱请人坐飞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三个问题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其实本质是一样的:这些行为是否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由于只有确实能够增加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所以前两个行为都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最后一个行为则不是。

为了帮助大家炼出“火眼金睛”,我们在本书别加强了对基础理论的解析。大家在学习本书时,要掌握的不是一道具体的题的答案,而是这一类题的答案。我们之所以在解析中列出“考点”和“陷阱点拨”,就是要求大家“做一道题,会一类题”。只有这样,才算真正掌握了这道题。

今年,我们再次加大了对“陷阱点拨”的阐述力度。“陷阱点拨”不是对答案的解析,而是专门分析考生为何会答错,下次如何避免陷入这样的陷阱的。它的目的是引导考生形成正确的思路,教会考生正确的分析方法。通过这样的方法来“授之以渔”,而不仅仅是“授之以鱼”。

4.追本溯源,重视教材。

在此,我们想再次强调一下重视教材的问题。在司法考试复习中,考生们都不愿意看司法部组编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简称“三大本”)。考生们认为其较为平铺直叙,不容易抓住重点。但是,很多司法考试的真题就来源于教材中的小例子(详见真题解析)。有时候甚至直接考查教材中的一句话。例如2011年试卷二第53题选项D就考查了教材中的一句话:“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教材。当然,大家也可以选择我们编写的《司法考试专用讲义》进行更直接精炼的强化。

考生们还要重视新增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这些也是每年的考试重点。

5.精做真题。

我们在每年的解析中都发现,几乎每道题都是考过数次的,都有对应的历年真题。所以,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是毫不夸张的一句话,是我们所有辅导老师的肺腑之言。

 

 

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

 

 

一、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1题)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为强化对真题考点的思考,应广大考生要求,我们在每题后不再直接列明答案,相关答案请参见每页右下角注释,全书体例同。——编者注

 

单选1.C

[答案]*1

[考点] 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解析]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

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罚当其罪,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样的刑罚显然诗平的、正义的。因此,这一原则诗平正义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所以,选项A正确。

只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量刑时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所以,选项B也正确。

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如果判处法定最低刑仍嫌过重的,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这种刑罚被称为减轻处罚。其法律依据为《刑法》第63条。这种特殊情况包括两类,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对于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对罪犯减轻处罚。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刑法没有直接授权下级法院进行判决,而舒定必须一案一报,由下级法院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需要减轻处罚。选项C错误。

 

罪刑均衡原则又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或称罪刑相当原则。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报应主义。报应主义之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完全以犯罪为转移,即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成为刑罚的尺度。在量刑时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例如是初犯还是偶犯,犯罪动机如何等)。刑事近代学派则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预防主义),因此刑罚应当与再犯可能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量刑时主要考虑行为人的情况,而不是犯罪的情况。这就是刑罚个别化原则。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刑罚兼具报应与预防功能。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这样,就能既实现罪刑均衡,又能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实现个案正义。显然,这就是既考虑法理,又考虑情理,在每个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所以说,二者并不矛盾。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也要求司法者在量刑时既要考虑罪行的轻重,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 本题一些考生纠结于“吻合”这个词而答错了题目。他们认为“吻合”是完全相同,公平正义和罪刑相适应并非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用“吻合”。这显然是钻牛角尖了。选项A的意思仅仅是说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并没有说二者的内容完全相同。

[难度系数] *

 

 

前言:

 

 

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咨询特价)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与以前相比,这次考试无论是客观试题还是主观试题都表现出较大变化,为给2016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应试提供更好借鉴和参考,经过精心组织谋划,反复分析论证,我们将本书重新修订再版奉献给广大读者。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真题为主线突出实战特点

对于广大考生而言,历年真题是复习备考司法考试的宝典,因为它具有命题规律与复习技巧方面继往开来的重大导向功能。说它继往,因为它会真实全面的诠释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驶说它开来,因为它会客观准确的昭示未来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根据统计,在各部门法中,以往考查过的考点均会占到下一年考查内容的80%以上。因此,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另一方面,虽然司法考试在具体内容上考查范围很广,但它的具体考点非常明确——集中于考查部门法最基础的知识点。而历年真题正是这些知识点的最集中反映。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据,以真题为主线,对真题加以精解分析,使考生通过对真题的研习,深化对部门法考点知识的把握,针对性强实战特点突出。

二、融会贯通提高复习效率

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考生虽将历年真题做了不少遍,结果却不尽人意,有的考生虽仅做了一、两遍,但却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出现如此大反差的原因在于,前者做题只是机械重复,不懂分析挖掘,事倍功半;后者做题深入思考分析,举一反三,融会贯通,事半功倍。

然而,要做到对真题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分析和把握并不是件易事,它不仅需要较为深厚的法学知识底蕴做基础,而且需要耗时间耗精力查阅大量的书籍资料。本书编写的目的在于,帮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这些准备和积累工作,加强真题考点讲解分析对比总结,更好地将真题考点举一反三,更好地将真题考点融会贯通,从而最大程度提高复习效率。

三、精解真题强化应试能力

为帮助考生在有限时间内达到高效复习目的,本书在编写时以揭示命题规律与复习技巧为方向,以举一反三融会贯通讲解为核心,以渐进式提高大家对考点的分析把握能力为关键,科学编排,统筹推进。

第一、加强统计分析,明晰复习思路。每一部门法的开头对该部门法连续五年的考察分值进行精确统计,并根据考试的最新发展,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命题规律与复习技巧进行系统分析,方便考生在开始复习训练之前,首先对该部门法历年考试情况有一个整体把握,了然于胸。

第二、真题归类精解,知识细致分类。正文部分以各个部门法的内在逻辑体系为依据,参考历届教材及现行法规,将各个部门法的客观试题以考点知识类别为标准归类分章进行讲解。每章之下,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为序(每一种选择题的项下则以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为序)。主观部分的案例分析题与论述题则方便比对分析,予以集中精解。对每一试题的讲解,具体分为答案、考点、解析、陷阱点拨、难度系数五个部分。

第三、客观全面论证,答案完善精确。为彻底澄清考生在真题答案方面的模糊认识,真正在真题答案方面给大家明确的科学的指导,我们在编写本书时除参考大量相关文献外,对试题答案的确定做到了高标准、严要求,要求答案的确定必须过“三关”,即撰稿人个人初审关、编写小组复审关、主编终审关。

第四、严格深入甄别,考点突出明确。“考点”一项的设置是为帮助考生掌握更细致的考点类别,了解常考范围,把握考试重点,明确复习定位。

第五、深入透彻讲解,点面结合,全面突破。“解析”部分是本书的重点。为完成不仅让考生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的终极目标,我们没有停留于传统用书仅给出法条与答案的简单解析思路,而是致力于三个方面的深度挖掘。一是全面解析:法律原理、法条规定、试题案情相互结合,推演论证;二是深入解析:不仅讲解一般性知识,而且彻底突破其中的疑难点,不仅讲解试题案情本身,而且揭示与之相关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出题者意图;三是以点带面解析:在完善单一知识点讲解的基础上,加强相似知识点、相异知识点的对比归纳总结,引导考生学”活”真题,做“活”真题。

第六、加强陷阱点拨,提高反干扰本领。通过陷阱点拨,对出题者的干扰项设置方式、考生容易出现的问题、应如何突破这种干扰等问题,进行简练而透彻的点拨,努力提高大家的应试技能。

第七、明晰难度系数,把握复习节奏。难度系数的运用目的在于,为考生提供一把可以测量自己学习进展情况及复习效果的标尺。难度系数为“*”的,经过一次练习应当掌握,如果没有掌握,说明基础知识严重不牢;难度系数为“**”的,到考前一个月应当已经掌握,如果没有掌握,则表明复习强度尚需加大;难度系数为“***”的,在最后复习时要力争突破,如果没有突破,则意味着考试拿高分将比较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难度系数为“**”的试题已全部掌握,则通过考试已没有什么问题。

第八,提炼已考考点法条和备考提示,注重总结强化。我们在本书每一考点类别真题讲解之后都安排了一个已考考点、已考法条归纳和备考提示,以期考生在研习完这一考点类别真题后,能对相关考点有一个总括性的认识,能有一个更加高屋建瓴的全面总结和思考。

在本书连续第10年出版之际的2012年,我们配套编写了《专用讲义》一书,通过研读讲义系统梳理考点,通过研习真题深入训练考点,讲义与真题相结合,形成高效司法考试复习整体。2016年,我们将继续推出这套讲义,帮助大家提高强化,帮助大家归纳区分,帮助大家融会贯通。

本书的作者都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学者,大多已研究或辅导司法考试多年。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相结合,是本书作者的最大特色。本书是在各位作者的潜心研究与通力合作下完成,全书最后由主编统编定稿。

由于我国举办司法考试时间较短,再加上编写仓促,不足之处望各位专家与考生不吝指正。使用本书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大家关注新浪微博“张能宝真题”(网址:weibo.com/3062532517),进行讨论交流。

                                              

张 能 宝                   

(咨询特价)年12月

 

目录:

 

 

刑法分册目录

 

第1部分 2011~2015年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

 

一、分值分布()

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

(一)命题基本规律()

(二)复习技巧()

 

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

一、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四)备考提示()

 

二、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客体与客观方面()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四)备考提示()

三、犯罪构成要件之二:主体与主观方面()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四)备考提示()

四、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四)备考提示()

 

五、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四)备考提示()

 

六、共同犯罪()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四)备考提示()

七、罪数的特别形态——一罪与数罪()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四)备考提示()

 

八、刑罚的体系()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四)备考提示()

 

九、量刑()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四)备考提示()

十、刑罚的执行与刑罚的消灭()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四)备考提示()

十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三)备考提示()

 

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五)备考提示()

 

十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五)备考提示()

 

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五)备考提示()

十五、侵犯财产罪()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五)备考提示()

十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五)备考提示()

十七、贪污贿赂罪()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五)备考提示()

 

十八、渎职罪()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五)备考提示()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及论述题集中精解()

一、试题解析()

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三、备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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